2月1日上午9点30分,湖南医生江凤林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刘某白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起倍受社会各界注目的全国首例“医告官”诉讼案,更有了全国多家媒体亲临现场,参与答辩,并专访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由湖南日报社主办、湖南省影响力仅次于的省级晚报——《三湘都市报》,于2月2日用了半个版面的篇幅以“全国首例’医告官’案二审开庭”对本案的开庭做到了详尽报导。文章所列了“门诊室内医患起冲突”、“医患纠纷惹来’医告官’和“推搡还是打伤成争议焦点”3个小标题,并分别专访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
“这样的不道德等于是故意伤害。”上诉人江凤林医生指出,警方在作出第二次惩处要求后,并未依法将《惩处决定书》赠送给自己,而政府部门的驳回也并未依法缺失涉及错误,也科违法。
“如果是推搡,那为什么我的代理人不会经常出现红肿?”江凤林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周涛律师指出,岳麓区公安分局做出的惩处要求的确认事实是错误的,仅有说法了第三人的一面之词。第三人刘某白当庭回应:“我们也是书香门第,与江医生无怨无仇。赶早来排队悬挂专家号,结果无法住院,这才作出了冲动之荐。”多家媒体高度注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也参与了2月1日上午的庭审答辩,分别以“全国首例’医告官’二审开庭”和“湖南医生诉公安局、市政府案今日二审开庭:再议宣判”为题对本案展开了报导。
上诉人江凤林的代理律师周涛告诉他记者:“今天的庭审都是公开发表的,审判长也当庭总结、概括了争议焦点,主要是环绕被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驳回要求否合法,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要求否合法进行的调查和辨识,我指出今天法庭调查的涉及事实基本确切。”周涛指出,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该案都有积极意义:“当前我们国家对涉医的违法犯罪案件展开了严苛的压制和管理,期望建构一个人与自然的社会环境和医患关系。从2017年到2018年,我国各个部门重复做出涉及规定,我们也期望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需要更佳地增进涉及管理工作的积极开展,维护涉及人员合法的人身财产安全性,增进社会的人与自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指出:这是一起因治安处罚案件引发的驳回、诉讼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一方上告,就较更容易引起驳回和诉讼。在本案中,上诉人和公安机关、市政府的争议在于事实确认和法律限于:“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也明确提出了更高的拒绝。
政府在执法人员中,只有客观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应尽量地查明事实,精确适用法律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才需要精辟考验,并有效地消弭纠纷。”重庆晨报上游新闻对本案二审给与了高度注目,开庭后第一时间就以“全国首例医生状告警员阻止医闹不作为案二审开庭患者家属有为打伤医生各执一词”在今日头条发售,次日即2月2日多家网站和媒体展开了刊登。
电视台王牌评论节目《新闻深呼吸》根据上游新闻的报导,制作了视频主播,明确指出:“鉴于受伤医事件屡屡有再次发生,对医闹的惩处应当依法!事实上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牵头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对打伤医务人员、相当严重妨碍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需依法不予治安管理惩处或者追究责任刑事责任,不得推迟,降格处置!”《北京青年报》再度注目了本案,在二审开庭当日又刊登了“全国首例医生勒令警员对伤医不作为案开庭”一文,详细描述了案发起因及过程,以及江凤林医生的维权经历,内容十分非常丰富,大量刊登,影响较小。透露庭审两大焦点:一是江凤林的轻微伤是打伤还是推搡所致,二是第三人刘某白的不道德否合乎贬斥惩处的情节。江凤林告诉他报记者,这件事从再次发生到现在近两年了,对他的工作没导致过于大影响,他仍然在做到着医生的工作,“除了开庭的时候必须休假去参与庭审”,有时候病人来诊治不会回答他事情处置的怎么样了,他就笑着问说道“还在处置着”。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医师报》,也于庭审当日发售了“快讯|江凤林案今日高院:’我很累,为了等候一份正义的结果,再累也心甘’”一文,总结了江凤林医生被伤害案始末及近两年来的维权经过。
香港《前沿时报》持续注目本案进展,在庭审当日记者专访了从北京赶往长沙为江凤林医生获取法律援助的律师周涛,周律师回应,该案具备很好的样板效应,并非“小题大做”。“在国家三令五申对涉医违法犯罪不道德依法处罚大环境下,该案慎重处理不会起着典型示范意义,案件体现出有涉及部门的执法人员力裁判理念,不仅牵涉到江医生个人,更加与中国医生的人身安全确保和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确保涉及。”“法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反映了对该案的推崇,公审不会起着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民众是普法教育,对类似于案件的审理起着示范作用。
”周涛律师说道,“案件明确细节、法律限于,双方依旧争议较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上,该案作为研讨案例选入。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律师指出,毒打医生无法与邻里对立误解,违法成本太低无法反映尊医重卫。
“社会变革,医生放心执业,百姓能有好的就诊环境,这是大家共同愿望。”依法维权的江凤林医生实在自己“告官”并非意气用事。“医告官”案二次庭审现场据参与庭审答辩的记者回想,江凤林医生在答案了三个问题后,向法院不作了最后陈述,并提交了书面材料。第一个问题:江凤林究竟是不是本案的受害者?谁是适格主体呢?从办案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到行政复议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再行到一审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皆将本案定性为“妨碍单位秩序”,且异口同声地指出本案的受害者是单位湘雅三医院,至于第三人对江凤林推搡、推挤或者打伤的不道德归属于“妨碍单位秩序”的方式,而导致江凤林的轻微伤仍然自行评价和处置,换句话说,本案于江凤林个人牵涉到。
如果这样的话,问题来了:是谁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驳回两次受理,且皆不予法院并印发了两份驳回决定书?又是谁,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且取得立案并开庭审理?不是单位湘雅三医院,而是江凤林本人!江凤林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独立国家于单位的身体权和人格尊严权,是神圣不容侵害的,是必须受到法律维护的!既然主体错误,这样的驳回决定书、一审法院的起诉书合法有效地吗?呈交二审法院及时缺失其错误判法。第二个问题:第三人指出与江凤林无冤无仇,因此推测不可能会动手打人?第三人始终认为江凤林医生“违背医疗制度、蓄意推卸责任病人、拒绝接受决定住院且态度恶劣、医德失去”,可见第三人对医生十分反感,顿生愤恨,带着满腔怒火冲入诊室实行损害和毁坏,必要目击者证人蔡某“拉都拉不了!”因此,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其动机一目了然。第三个问题:江凤林医生为什么没拒绝接受第三人的“诚恳”致歉?第三人缺少最基本的诚恳,不但不否认对医生有打伤或攻击行为,甚至反咬医生用水杯欲打砸其80多岁的老父亲!其“诚恳”致歉,仅限于嘴上,目的只是为了减低法律的惩处!这样的致歉,能拒绝接受吗?上诉人江凤林的最后陈述如下:感激法官给了本人最后陈述的机会,我谈以下六点:第一点:二审法院指出本案系由社会关注度低,具备较小敏感性的案件。
第二点:本案不属于医患纠纷,而是典型的伤医事件。二审法院于上周即1月25日庭前谈话通报了对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和湖南省卫健委的调查结果,皆指出:上诉人是医德高尚、爱岗敬业、乐意奉献给的杰出医生,曾荣获首届中国身体健康科普杰出医生奖。上诉人在案发当天的医疗不道德没任何不当之处,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严肃遵守了一名医生应该分担的义务和职责,有一点认同;并把挂号费退返患者,展现出了大医风范。
而患者家属早已弃号后,双方医患关系即行中止,患者在急诊科就医后家属即刘某白父子再行回到老年科诊室去找上诉人江医生办理住院手续,实属无理取闹!因此,本案不属于医患纠纷,而是典型的伤医事件。第三点:第三人刘某白为什么不应该贬斥或减低惩处?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所以对主动认识到错误,大力避免后果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贬斥或减低惩处,但在本案中不应该贬斥惩处。原因有三:其一,从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大家难于辨别第三人刘某白所谓“主动投案、真实情况陈述”的事实疑点重重,那么,单凭这种无法确认、不存在诸多疑点的“事实”,一审法院怎么能作为贬斥或减低惩处的法律依据呢?退一步说,即便是第三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解释情况,但其不但没大力避免违法后果,反而后果更加相当严重,造成了受害者的更进一步损害和险恶的社会影响,也没真心诚意向医生和医院致歉,这证明其并没确实了解自己的错误,不合乎法律关于减低对违法者惩处的法律目的。
其二,第三人的不道德某种程度给医生造成了人身损害,还相当严重妨碍了医院秩序,影响了其他30多名患者的长时间就诊,其所谓“讯问不道德”并无法几乎抵销其违法行为带给的负面后果。其三,当前正是对涉医违法犯罪的维稳时期。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压制重点,当前中央层面三番五次发文特别强调要以打促防,维稳涉医违法犯罪,以威吓不法分子,教育社会群众,在这个阶段就应该从宽惩处,这才叫维稳,否则中央的文件不就出了一纸空文吗?第四点:一审法院裁决显然没反映公平和正义!社会正义的价值准则是经绝大多数人接纳的,如果一个裁决引发了社会广泛批评,本身就解释案件有可能经不起揣摩,让人实在裁决里夹带了某些“私货”!为什么一审法院的裁决不会让大多数人困惑、困惑、批评呢?为什么?长时间出诊的医生被打死,违法行为人意味着罚款200元,一审法院指出打人者的打人无罪且有投案情节,所以反对公安机关罚款200元的惩处要求。
上诉人不已要回答:正常人都能看清楚的问题,为什么一审法院却看不明白?医生身上的伤是第三人导致的是证据确凿的,怎么会就因为没看清楚所谓“打”的动作,就确认为“推搡”、“推挤”?怎么会“推搡”、“推挤”就不必对医生的伤负责管理吗?那是不是大家都可以用200元的代价去推搡推搡、推挤推挤呢?上诉人还想问:第三人在诊室“推搡”、“推挤”造成医生伤势的同时,还造成了医疗秩序恐慌,30多名患者无法就医,这30多名患者的合法权益谁来确保?又有谁来对这30多名患者合法权益受到的侵犯负责管理?在中央三令五申维稳涉医违法犯罪的形势下,本应付违法嫌疑人从宽处罚,以儆效尤,从而对违法犯罪分子构成威吓和警告教育,以遏止此类违法犯罪。失望的是,本案的各级执法人员部门还包括一审法院,非但没从宽反而贬斥!回应,上诉人更加要大声质问:这么做到,是想干什么呢?激怒党中央权威吗?对付中央根本性决策部署吗?第五点:诚恳期望中院二审能确实坚决实事求是,秉承公平与正义,确保法律的精神。在信息社会,法院裁决并某种程度是控辩双方的事,还具备更加普遍的社会效应,应该高度重视群众的批评。国家机关也是靠人来运转的,只要是人,总会犯错误,如果意识到了错误需要立刻修正,不但不会把负面后果降至低于,有时知错能改的勇气反而还不会夺得掌声和反对,坏事几乎也可以变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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